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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法院审理车祸 保险公司报案理赔
来源:火车吧 时间:2013-08-05 16:19:27

  桐乡法院审理车祸 保险公司报案理赔

  蒋某去年发生了车祸,想得到保险公司理赔,发展奇怪现象两次保险没能“无缝对接”车祸在接下来的车险理赔中,他发现原来车子竟不在保期内。对此自己明明提前交了保险的钱,这个是什么回事却没想到两次保险并非“无缝对接”。9日下午,桐乡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但当庭未作宣判。

  去年3月11日上午11点,蒋某驾驶着自己的轿车途经桐乡城西一个三岔路口时,撞上了正骑摩托车回家的陆某,事故造成陆某10级伤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负次要责任。

  车祸发生后,蒋某首先想到去保险公司报案理赔,谁知却被告知车子投保的交强险要3月12日零时才生效,所以不能理赔。

  据了解,蒋某在去年3月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当时交强险的保险期为2010年3月11日零时至2011年3月10日24时,而商业险的险期则延迟了一天,即从2010年3月12日零时起。去年3月5日,蒋某在两份保险到期前来到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并在当天足额支付了保险费。但这次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都是从2011年3月12日零时开始的,这样一来,两份交强险就没能“无缝对接”,造成了一天的“脱保”期。

  没想到,蒋某就在这天发生了车祸。今年5月,经法院判决,蒋某赔偿陆某51437元。可是,蒋某觉得明明已经提前投保,出了事故却要自己掏钱,心里很不服气,所以又以保险公司造成自己3月11日“脱保”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支付的51437元。

  办案法官认为,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保险合同应何时起生效。从蒋某方面来看,2011年3月5日投保意在“无缝续保”,但由于前后投保的并非同一家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有无法定义务审查投保人上一年度的保单和蒋某究竟是否向保险公司出示了上年度保单并要求续保都还需要举证证明。另外,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保期等信息理应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

  根据庭审中双方均要求补充提供证据,对此事进行审查,所以法院将于近期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对此应该注意爱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该核对清楚以免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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