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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交通局司机无证驾驶出车祸被判赔百万
来源:火车吧 时间:2013-08-05 16:19:27

  丽水交通局司机无证驾驶出车祸被判赔百万

  丽水市交通局的一名驾驶员,在驾驶公车外出时,因违反交规逆向行驶,将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撞成了“植物人”。

  等到受害人家属提出赔偿时,才惊讶地发现,该司机的驾驶证已过期31个月,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肇事司机林某虽拿出5万元垫付部分医疗费,但远远无法满足伤者超过166万元的各项费用。

  伤者及其代理人,将林某所在单位丽水交通局,以及投保的天安保险公司,双双告上法庭。昨天,丽水莲都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次交通事故产生的166万多元费用中,155万元由丽水交通局“买单”。

  无证驾驶公车撞残他人

  2007年7月18日,丽水市交通局专职司机林某,驾驶单位公车从景宁驶往丽水方向时,途中忽然逆向行驶,将骑摩托车路过的祈某撞倒在路边。

  经治疗,祈某的命保住了,但已成了一个“植物人”,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当地交警部门很快作出了事故认定,认为林某驾车时违章变道逆向行驶,酿成事故,负全责;伤者祈某属正常行驶,无责任。

  交警部门同时发现,林某的驾驶证,早在2004年12月23日就废止了,至事故发生时,他一直未补办,累计无证驾驶长达31个月。

  单位个人均不愿过多担责

  经有关部门认定,祈某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高达166万多元。

  事后,肇事者林某拿出了5万元,其所在单位丽水交通局垫付了57万元医疗费。但余下的近百万元费用,谁都不愿“买单”了。

  伤者家属首先想到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只愿理赔5.8万元的交强险,不愿支付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丽水交通局也不愿承担过多责任,他们认为,林某驾车时严重违规,属于他的个人行为。

  无奈之下,伤者及其代理人,一纸诉状将丽水交通局和天安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交通局“买单”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是丽水交通局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丽水市交通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林某无证违法驾驶,已不符合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只需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该案一名审判员介绍,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单位本就该负责。况且员工所在单位,理应做好各项监管工作,林某31个月无证驾驶,竟无人过问,说明用人单位相关审查工作不到位,责任更加明显。

  法院最终一审判决,在祁某受伤过程中产生的166万多元费用里,扣除司机林某个人支付的5万元,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5.8万元,余款全部由丽水市交通局负责。扣除丽水交通局先前已垫付的57万元医疗费,他们还要拿出近99万元,为这起交通事故“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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