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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车祸后绝望欲自杀
来源:火车吧 时间:2013-08-05 16:19:27

  遭车祸绝望欲自杀 受援助欣然获赔偿

  一个对城市满怀憧憬的中年男子,从楚雄农村来玉溪打工,却在一场车祸中失去了右小腿,从此只能终身依靠假肢行走。当治疗终结后,受害人多次找车主协商赔偿事宜,均没有达成一致协议。无奈之下,受害人只好求助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最终为他索赔到了11万余元。

  过马路被撞 右小腿截肢

  今年30多岁的高大明系楚雄市某偏僻农村村民,经人介绍于2006年到玉溪城里打工,先后在玉溪各县区做过水泥工、搬运工等。虽然从事的都是重体力活计,每天也就几十元的工资,但高大明非常知足,因为这比他在家里务农强多了,至少能解决全家人的温饱问题。

  两年前的一天清晨,高大明如往常一样早早起床,穿上灰色工作服就往工地跑去,谁曾想厄运竟突然降临。当高大明行至一客运站附近准备横过马路时,一辆货车突然疾驰而来。随着“嘭”的一声闷响,来不及躲闪的高大明被撞飞,鲜血自头部、腿部流出。

  事后,高大明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经检查,伤情为右足毁损伤、右手掌骨底部骨折、左趾骨上支骨折、左鼻骨骨折、脑外伤并颅内出血等多处骨折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因伤情严重,医生为其施行了右小腿截肢术,整个手术持续了一个多小时。虽然经过医生的紧急救治,高大明的命算保住了,但却永远失去了右小腿。手术第二天,高大明才清醒过来,当时他只感觉到右小腿有些疼痛,下意识地用手摸了一下,才发现右小腿没有了。高大明万念俱灰,但他自始至终没流过一滴眼泪,只是半个月不曾与人说话。高大明住院期间,肇事司机祁冉共支付了1.5万元的医药费用。

  后经交警勘察,此次交通事故系车辆制动不及引发,当时祁冉驾驶的货车车头右前角与高大明相撞,前轮碾压到了高大明的右足。交警认定,此事由高大明和祁冉各负同等责任。

  索赔无果绝望自杀

  高大明是家里的生活支柱,有年迈的父母和两岁的儿子需要抚养,其外出务工就是想改变贫困的现状,如今不仅落下残疾,而且还欠下了巨额债务。出院后,高大明虽然装上了假肢,但走起路来仍是一瘸一拐的。他也试图再找工作,但用人单位根本不愿意接受他,全家人的生活陷入深深的窘迫中。

  看着曾经壮实的丈夫如今却成了家里的负担,高大明的妻子感觉压力重重,各种抱怨、牢骚也随之而来。敏感的高大明觉得妻子是在嫌弃自己,心情十分沮丧,稍有不顺就对家人发火,夫妻关系十分紧张。高大明认为,家里经济困难是因为尚未拿到赔偿款,等赔偿款拿到以后,夫妻关系兴许还有转机。之后,就损害赔偿问题,高大明多次找祁冉商量,希望能先预支点生活费。但对方明确表示已经支付过医药费,不会再给任何补偿了。私自协商不成,高大明又向交警队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调解,但因肇事司机祁冉拒不到场而调解未成。

  赔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夫妻关系又紧张,身心疲惫的高大明在无法忍受家庭及经济压力的情况下选择了自杀,幸得家人及时发现送往医院抢救才幸免于难。

  法律援助助其获赔

  万般无奈之下,高大明在朋友的陪同下走进了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受理该案后,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得知肇事司机祁冉系一农民,家庭经济困难,肇事车价值不足2万元,支付能力有限。此外,该肇事车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商业险种,但未投保交强险种。

  了解到本案事实真相之后,援助律师及时联系到高大明,劝其妥善处理家庭关系、重树生活信心。之后,援助律师又与肇事司机祁冉取得联系,提出和解方案,而祁冉却以自己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高额商业保险,各项赔偿应由保险机构进行理赔为由拒绝和解。援助律师又找到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保险公司以祁冉投保的系商业保险而非交强险为由拒绝理赔。援助律师试图多次找相关责任人协商,但因双方各执一词,案件迟迟没有得到解决。

  后援助律师代理高大明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司机祁冉及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进行起诉。此案经开庭审理,援助律师根据事实及法律提出肇事司机祁冉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高大明在受伤后所遭遇的困境和无耐,最终得到了祁冉及保险公司的同情和理解。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进行了和解,祁冉已支付的1.5万元赔偿金由其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再行向高大明直接支付各项赔偿款10万元。

  当高大明收到赔偿款时,感激地对援助律师说:“谢谢你们了,若不是你们,这笔钱也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能拿到。没有这笔钱,我的日子真的是无法过了。”

  【律师点评】

  玉溪市法律援助中心 王春利 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所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高大明因交通事故致残,而肇事司机祁冉无赔偿高大明赔偿款的能力;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在受理肇事车的交强险时,才能作为赔偿义务人为受害者承担责任,而作为一般的商业险种则无此强制规定。但在本案中,如只起诉肇事司机一人,祁冉本人根本无执行能力,高大明应得的赔偿款也只能在祁冉收到法院判决书后,由祁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再由祁冉支付给高大明。但祁冉拿到赔偿款后,有可能拒绝将赔偿款支付给高大明,将再次造成执行难的问题。为确保受害人高大明的权益得到全方面的保障,援助律师将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为高大明在保险公司的赔付过程中争取到了有利地位,确保了高大明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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