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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车祸身亡 农民工
来源:火车吧 时间:2013-08-05 16:19:27

  [厦门] 车祸身亡 农民工"同命同价"赔

  昨天,厦门市中级法院发布了2007年全市法院审理与民生相关案件的情况,并评出2007年10件有代表性的关注民生案件(其中6个民生案解读附后)。

  厦门法院去年审结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商品房买卖、物业管理等民生案件共8341件。其中,审结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874件,为农民工追回工资款等957万多元。

  厦门市中级法院院长朱珍钮表示,今后对涉民生案件将优先排期送达,优先排期审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赔偿金、劳动报酬等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和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诉讼群体,将依法采取缓减免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措施。

  案例  1

  109名员工劳动合同效力案

  案情:许某等109名员工系厦门某公司员工。双方曾几次订立劳动合同,其中一次合同期限届满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当年6月25日,公司将已填好合同期限(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岗位工种、工资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劳动合同发给许某等员工,许某等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公司收回该劳动合同,但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2006年8月9日公司以“现因整个市场环境低迷以及我司的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已无法再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为由,向许某等人出具一份《终止劳动关系知会函》,终止与许某等人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该劳动合同已成立,公司未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与许某等人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正当理由,已构成违约,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点评:本案里,法院根据双方存在要约与承诺这两个订立合同阶段的情况,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有效制止了用人单位利用手中权力任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  2

  拖欠1623名工人

  830多万元工资案

  案情:2005年5月,集美区法院受理了厦门伟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拖欠1623名工人830多万元工资的系列案件。历时两年多时间,法院终于在2007年7月将该企业的财产清理完毕,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和一半的违约金。

  点评:近几年来,厦门市每年均发生多起因企业倒闭或经营不善而拖欠工人工资的案件,案件往往具有人数众多和直接影响到外来员工基本生活的特点。法院对此类案件特别重视,采取优先立案、优先执行的做法。

  案例  3

  交通事故“同命同价”赔偿案

  案情:2006年林某驾驶的货车与盛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盛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林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盛某的亲属起诉林某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因盛某生前系农村户口,双方就赔偿应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发生争议。

  法院认为,盛某户籍登记虽为农村居民,但盛某在厦门结婚并购买商品房入住,生前亦长期在厦门工作生活,有较稳定的收入,主要消费地也在厦门。盛某的死亡必然会影响其家庭消费水平,其家庭可预期的未来收入势必也随之减少,如果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盛某的死亡赔偿金,显然不足以填补损失,有失公平。故确认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

  点评:“同命不同价”的争论,源于国家户籍管理中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划分。每个人的命是平等且无价的,民事赔偿的并不是人生命的价格而是劳动力的价格,即经济损失,不同人的死亡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在判定民事赔偿时,不能不兼顾这种差异。遵循民事赔偿重在弥补损失的原则,厦门两级法院确立了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和城镇居民一致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

  案例4

  二手房买卖隐瞒信息案

  案情:2007年1月,沈某经人介绍向刘某购买房屋。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刘某告知沈[FS:PAGE]某讼争房建筑面积为102.67平方米,不包含储藏间面积16.03平方米在内。但事实上,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包含了储藏间面积。协议签订当日,沈某支付给刘某定金2万元。事后,沈某发现上述问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并要求刘某退还定金,赔偿损失3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卖方,对讼争房屋总面积的分布情况应负有向买方说明情况的义务,基于此,沈某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并要求刘某退还2万元定金的诉求予以支持。因厦门房产均价大幅增长,必然导致沈某购房成本的增加,故刘某作为过错方应当赔偿沈某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沈某诉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予以支持。

  点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卖方未如实告知房屋真实状况的案例,法院依法查清了刘某不实陈述的事实,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了诚实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规范二手房买卖行为起到示范作用。

  案例5

  银行卡被盗刷案

  案情:邱某银行卡被盗未来得及申请挂失,盗卡人即持邱某的银行贷记彩照金卡在商场刷卡消费,邱某遂起诉请求商场赔偿财产损失,银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对牡丹贷记彩照金卡而言,相貌审核和签字审核是保障该卡安全消费的关键手段。根据银行卡的使用规定,本案中商场在接受刷卡消费时未履行其审慎的审核义务,负有过错责任。商场未履行其审慎的容貌、签字审核义务,是造成邱某牡丹贷记彩照金卡被冒用的直接原因,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邱某对信用卡被他人冒用虽有疏忽,但该事实并不能免除商家在接受刷卡消费时的审核义务,与该卡被冒用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据此判决商场应赔偿邱某财产损失。

  点评: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在银行卡消费过程中商家应承担谨慎的用卡审核义务,在未尽义务造成用户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规范银行卡使用规程。

  案例 6

  甲状腺被误割医疗纠纷案

  案情:常人的甲状腺长在脖子两侧,离喉咙各两三厘米处,而一名9岁小姑娘的甲状腺却长在喉咙中间舌根部位。因慢性扁桃体发炎,往厦门市某医院就诊,医生初步诊断为“咽部囊肿;慢性扁桃体炎;慢性咽炎”。经手术将“囊肿”切掉,3天后,医生发现切下这两个“囊肿”却是甲状腺。甲状腺被切除后,小姑娘被诊断为“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腺功能低下”。为此,父亲代理小姑娘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委托医学会鉴定,医学会认定:患者具有手术指征,该病例术前、后诊断不一致,是由于该病例有其特殊性及医方术前未行鉴别诊断及经验不足有关,患者舌根部仍有甲状腺组织显影,甲状腺功能有可能恢复,对患者今后的生长发育影响不大,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本案小姑娘的病例特殊,医院也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故市中级法院判决院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近13万元,对小姑娘的后续治疗费,法院认为可待实际发生后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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