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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车载着同事出了车祸,她纳闷“好意带人,为什么要担责?”
来源:火车吧 时间:2023-03-13 09:51:09

  )南京市民杨女士平日都是骑电动车上班,有时会捎带上同住一个小区的同事杜女士。一天上午,她俩同乘一辆电动车被人撞倒,最终导致杜女士十级伤残。事发后,杜女士将肇事者和杨女士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 20 万余元。

  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杜女士的各项损失,肇事者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杨女士承担 12% 的赔偿责任,杜女士自行承担 18% 的责任。法院认为,杨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否定其助人为乐的精神和好意施惠的动机,而是要求其在好意施惠过程中要遵章守纪,谨慎安全。

  开车载人发生事故,同事被诊断为骨折

  事情还要从 2021 年 7 月 26 日这天说起。当天上午,老丁驾驶着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他在超前方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杨女士时,两车发生碰擦。

  此时,杨女士的车上还载着同事杜女士。这起交通事故最终造成杨女士和杜女士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为,老丁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妨碍被超越车辆正常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杨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载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认定老丁负事故主要责任,杨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杜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杜女士被送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骨近端骨折、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损伤待查、左侧膝关节积血、左膝关节皮肤软组织挫伤。当天,她又转至其他医院治疗,并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入院,同年 8 月 2 日出院。2022 年 1 月 11 日,医院出具医学证明书,建议杜女士左膝关节后十字韧带损伤术后内固定不宜取出。

  自己是好意怎么还要担责?

  据悉,事发后,老丁为杜女士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合计 3336.83 元,另外,还支付杜女士 2080 元、支付杨女士交通费 40 元。

  在案件诉前调解阶段,根据法院的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杜女士的伤残等级出具鉴定意见:杜女士外伤后遗留左膝关节功能丧失 25% 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对于杜女士的起诉,杨女士觉得很委屈。她认为,自己是基于对方的请求,出于同事的情义,也为了上班方便才让她搭载电动自行车,老丁车速过快产生案涉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杜女士及其亲属均明确表示不需要赔偿、不追责,杜女士已放弃了权利,不应再向杨女士索赔。杨女士构成好意同乘,应当免除相应责任。

  杜女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事发后,这件事对自己的伤害很大,行动很不方便。

  法院:杨女士承担 12% 的赔偿责任,杜女士承担 18% 的责任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老丁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越杨女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发生碰擦,造成杜女士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老丁负事故主要责任,杨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杜女士主张老丁、杨女士赔偿相应的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杨女士未提交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其辩称没有违规行为和故意行为的正常行驶,不构成侵权,法院不予采纳。杜女士的各项损失由老丁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杨女士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杨女士辩称事故发生后,杜女士及亲属已承诺放弃要求其赔偿,但杜女士提交的录音资料无法证明杜女士作出明确承诺放弃杨女士的赔偿。退一步说,即便有些话语涉及不要杨女士承担责任,但通话是在案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前,也是在杜女士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出具之前,此时杜女士尚不知道遭受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责任的划分,现杜女士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杜女士主张杨女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本案中,杨女士违法电动自行车搭载杜女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杜女士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杜女士是成年人,违反上述规定搭乘杨女士的电动自行车,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杨女士属于好意同乘的善意施惠行为,杜女士是杨女士提供便利的实际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法院酌定减轻杨女士 60% 的赔偿责任。杨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否定其助人为乐的精神和好意施惠的动机,而是要求其在好意施惠过程中要遵章守纪,谨慎安全。综上,杜女士的各项损失由老丁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杨女士承担 12% 的赔偿责任,杜女士自行承担 18% 的责任。

  玄武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老丁赔偿 13 万余元,杨女士赔偿 2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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