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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未成年人租车造成车祸,谁担责?
来源:火车吧 时间:2022-12-26 16:48:40

  天津北方网讯:还未成年就想开车上路,还找人帮忙租车,结果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这其中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近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法官以案释法,并加以提示。

  任某系未成年人且无驾驶证,却想租一辆奥迪车出行,碍于其身份,他找到了有驾照的朋友王某帮忙,租赁公司明知实际使用人为任某,仍与王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交付车辆。结果意外发生,任某驾驶车辆与许某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任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次要责任,许某车辆保险公司依约承担了 30% 的责任。任某、王某、租车公司以及车辆实际所有人李某就剩余 70% 的赔偿事宜产生矛盾,租车公司将王某诉至宝坻法院,任某及其父亲和李某分别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官介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俗说第三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权的权利,但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俗说可对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有独立的请求权,即其可提出诉讼请求。任某和王某起初都不同意承担责任。任某辩称自己只是使用人,并非合同相对方,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王某则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自己是与租车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什么李某可以向自己主张赔偿。

  宝坻法院法官当庭开展普法工作,向各方当事人耐心解释他们需要承担责任的原因。其一,李某系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租车公司签订了挂靠合同,将车辆交由租车公司对外出租,其中约定:车辆挂靠期间,李某承担车辆对外租赁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其他经济纠纷。根据此条约定,租车公司无权请求车辆损失赔偿,而应由李某主张赔偿。其二,根据民法典第 1213 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李某为涉案车辆购买了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其他人承担。其三,根据民法典第 1165 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任某作为实际使用人,明知自己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仍开车上路,还因违章导致事故发生,是直接侵权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需要说明的是,任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应由任某父亲承担责任,当然如果任某是有财产的人,则可以从其所有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任某父亲赔偿。其四,根据民法典第 1209 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租赁公司和王某均明知任某系未成年且未取得驾驶证,仍将车辆租赁给实际使用人任某,显然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在扣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范围后,租车公司、任某和王某需要对李某损失承担按份责任。各方当庭表示希望法官主持调解工作。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各方均同意由租车公司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任某一方承担 40% 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 10% 的赔偿责任,李某当庭表示不要求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庭未予干涉。

  法官提醒

  本案中任某作为未成年人,在尚未考取驾驶证的情况下,投机取巧开车上路,罔顾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是极其自私自利的行为,而王某和租赁公司对此视若无睹,不仅不加以制止,更是任由任某作出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亦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构成交通肇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好在此次事故中被侵权人许某只受了轻伤,要是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将会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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