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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证开大车,保险公司商业险要担责吗?法院:可“免责”
来源:火车吧 时间:2022-09-08 09:18:33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马亚男 记者 严君臣)罗某持有 C1 驾驶证,却驾驶中型罐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保险公司以肇事者无证驾驶为由拒绝承担商业险的赔付责任,法院是否支持?9 月 7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随着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法院最终判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死者亲属 18 万余元,而超出交强险的损失 25 万余元则由罗某全额赔偿。

  2021 年 10 月,罗某驾驶中型罐式货车逆向停靠在路边,何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路过,与驾驶电动车的周某发生碰撞,周某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海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何某驾车在超越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保持横向距离确保安全,罗某逆向停车影响车辆通行,何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

  周某家属诉至海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罗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43 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罗某仅持有 C1 驾驶证,只能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载货汽车,其不具有驾驶中型罐式货车的资质,罗某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罗某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就该项免责条款向其进行了提示说明,故应免于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持 C1 驾驶证驾驶中型罐式货车逆向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警示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 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 的规定,既妨碍了道路的安全、畅通,也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合同原件,足以证明已经就责任免除条款向罗某尽到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 , 故可以免除其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则由侵权人罗某个人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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