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等于互赔,但是,互赔不等于双方赔付的金额相同。
同等责任互赔分为以下三种赔付情况:
1、机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事故,双发负同等责任的,先由双方的保险公司按投保险种、保额及赔付比例互相赔付,超出保额的部分由双方各自承担5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发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需承担60%以上的赔付责任。
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发负同等责任的,双方各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50%。
举个简单易懂的小例子
有一天西门春雪驾驶小客车与叶孤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小客车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三轮车上三人受伤,后经过交通队事故科确认,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西门春雪驾驶的小客车已上交强险,且在有效期内,没上商业险。
西门春雪的小客车定损是1.5万,而叶孤城电动三轮车一方三人受伤治疗花费10万元,电动三轮车修理费3000元。如果按照事故认定书的字面理解,那么就是双方各管各的,花费多的自认倒霉。如果你这样认为,那么就大错特错了。
应该这样赔付:首先,确定交强险承保公司的赔偿限额。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额为1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额为2000元。案例中,叶孤城一方三人治疗花了10万元,所以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先赔偿1万元,余下的9万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电动三轮)。
其次,确定双方按责任承担的数额。小客车定损1.5万元,电动三轮车修理费还有1000元,共计1.6万元。因为双方是同等责任,所以,各自承担50%,即1.6 万*50%=8000元。所以,叶孤城一方再给西门春雪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