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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我为群众办实事】不戴头盔受伤害,人民调解化纷争——金岭司法所化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来源:火车吧 时间:2022-07-22 09:08:22

今年六月,金岭回族镇村民鲁某来到金岭司法所,希望调解员能够帮助调解他与同村村民薛某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据了解,事发时鲁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沿着金岭闸口路正常行驶,被同村村民薛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刮倒。当时鲁某并没有佩戴头盔,从车上摔下后猛烈的撞击使鲁某头部受伤,昏迷不醒。薛某见状急忙将鲁某送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鲁某头部因撞击导致脑出血,伤情较为严重。住院治疗一个月后,鲁某左眼仍然一直看不清东西,经常浑身无力,需要后期到医院复诊,双方因鲁某后续治疗费用产生纠纷,希望调解员帮助调解赔偿事宜。

在与鲁某沟通后,金岭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联合村调解员及“五老”调解志愿者一起找到薛某了解情况。薛某表示自己已经80多岁,家庭经济条件也不好,之前鲁某住院期间花费的三万多元医药费都是自己找儿女借钱支付的,不理解为何鲁某已经出院还向自己要钱,而且自己确实也拿不出钱了。

见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是否应当支付后续治疗费用上,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宣讲了《民法典》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分析了薛某虽然支付了鲁某的医药费,但是在其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产生的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误工损失也应由薛某赔偿。随后,调解员又指出,鲁某头部之所以会摔伤导致脑出血,与其没有佩戴头盔也有关系。《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乘人员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因此,鲁某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听了调解员的一番话,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随后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薛某在已支付三万元医药费的基础上,再赔偿鲁某各项损失共一万元,双方纠纷就此处理完毕,再无其他纠纷。在调解员的见证下,薛某将一万元全额支付给了鲁某,一场交通事故纠纷就这样得以化解。

由此可见,驾驶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头盔不但会因违反法律受到处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会给自己带来伤害。同时,在此也呼吁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避免因野蛮驾驶给他人造成伤害,也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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