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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陵川县辖区“10.6”两人死亡事故深度调查
来源:火车吧 时间:2020-12-25 20:09:21



一、简要案情

二、交通事故成因
经分析,任某红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遇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原因;和某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横过道路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
三、事故责任划分
任某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具有过错。
和某富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规定,也具有过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 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任某红与和某富均应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其他人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令人唏嘘的是和某富骑车带着姐姐的这辆嘉陵牌二轮摩托车,未进行登记上户,无牌照,未参加任何保险,发生事故后需自己和家庭承担损失。
交警提示:农村地区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多为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面包车违法载人以及驾乘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超速、超载、超员、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
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摒弃交通陋习,关注安全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务必戴好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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