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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直击|乘客上车后取消网约订单发生车祸,网约平台是否担责?
来源:火车吧 时间:2020-12-13 16:32:15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通讯员 胡科刚张晓燕

2018年6月,蒋某艳与同事共四人乘机自舟山至青岛后,通过“滴滴平台”网约到张某志的出租车前往日照。

上车以后,双方协商取消订单,改为私下交费。网约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某路段时,与一辆货车追尾相撞,致乘客蒋某艳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网约车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蒋某艳的近亲属蒋某琦、徐某昌、周某和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滴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1241201元。

法院一审判决,滴滴公司赔偿蒋某琦、徐某昌、周某和损失80万元。滴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宋海红介绍道:“这个案件的特殊性主要是在于,乘客在网约到出租车并上车之后,将滴滴平台上的订单给取消了。订单取消之后,滴滴平台是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角色,这个案件当中,公司是否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重点考虑的问题,也是双方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滴滴公司认为,涉案网约车订单在出发前已经取消,订单取消后,乘客和滴滴公司的合同关系结束。乘客和网约车司机张某志私下达成协议后,发生交通事故,滴滴公司不是承运人,对事故的发生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该案社会影响力较大,日照中院专门组织进行了案件研判。

宋海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网约出租车所属权归青岛心琪汽车服务租赁公司所有,这也为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找到了转机。“因为受害人是车上人员,不存在商业三者险的问题,交强险对受害人来说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所以我们就综合考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心琪汽车服务租赁公司和出租车司机来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效保障乘客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蒋某琦、徐某昌、周某和对滴滴公司的诉讼请求。

“乘坐网约车过程当中,大家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选择正规的网约平台来搭乘相关的出租汽车,在上车以后,也要遵守这个平台相关的租车服务约定,不要因为眼前一些利益,私自取消订单,同时在订单的运行过程当中要注意留存相关的证据,以防发生意外之后,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宋海红提醒广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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