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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解析:员工擅自开公车导致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
来源:火车吧 时间:2020-12-13 15:53:09

实例:二零二零年三月的一天,于阿姨在回家路上,被从突然小区驶出来的小货车撞倒,腰部受伤。驾驶小货车的是小区物业的保安贺师傅,跟于阿姨也认识。贺师傅见于阿姨伤的不轻,连忙拨打了“120”电话,不一会儿救护车赶到,把于阿姨送医院救治。

于阿姨经医院诊断,腰部骨折。经交警认定,贺师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物业公司领导赶到医院慰问了于阿姨,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并告诉于阿姨,贺师傅是一个保安,不是小货车的专职司机,撞伤她的时候,贺师傅是擅自开公车、干私活儿,于阿姨的一切损失都应当由贺师傅承担。

于阿姨对物业的说不认可,明明是物业的车把自己撞伤,作为业主,无法分辨驾车人是开公车干私活儿,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因此,自己的损失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

于阿姨出院后,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某物业公司、贺师傅及小货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由某物业公司承担。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阿姨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3个月内需要一人护理,2个月内需要增加营养。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物业公司称,事发时,贺师傅作为保安,不是小货车的专职驾驶员,故不是职务行为,而是擅自使用公司车辆运其在小区内收集的废品,发生事故应当由贺师傅承担。公司的小货车投保了交强险,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贺师傅承担。

贺师傅称,小区垃圾分类比较好,其中塑料、饮料瓶等物品可以出售给废品收购站,自己是利用休息时间运送废品,但出售废品的钱上交给物业,并未塞进自己的腰包。因此,虽然自己开公车运废品出售不是自己的职责,但卖废品的钱上交单位,因此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开公车干私活儿,自己所做的事是为单位利益,而且领导知道这事,从未表示过反对。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贺师傅驾驶小货车将在人行道内的于阿姨撞伤,经交警认定于阿姨无责任,故于阿姨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当由贺师傅承担。虽然贺师傅驾驶小货车外出卖废品不是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但其出售废品的钱上交单位,属于单位指派的临时性工作,为职务行为,故单位应当承担于阿姨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损失。

12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于阿姨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8万余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5万余元由某物业公司承担。

普法解析:王金海律师说,本案的焦点是贺师傅作为保安,驾驶小货车拉小区收集的废品出售是否是职务行为。依照规定,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由此可见,法院判决贺师傅是职务行为是正确的。(大连在线网编辑张藤泷)#大连大小事##大连##大连头条##晚安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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