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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民法典》】“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担?
来源:火车吧 时间:2020-11-28 06:39:35


日常生活中,搭乘亲朋好友车辆一起外出游玩、逛街等是人之常情,但在搭乘的过程中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那么好意载客的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的赔偿责任?对此,《民法典》对“好意同乘”专门作出规定,下面跟着一则案例一起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吧。


提出问题


杨某和郭某原系公司同事,某日,杨某应郭某要求,驾驶小客车搭载郭某外出购物,不料半路发生交通事故,杨某及郭某受伤。经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本案中,被告杨某好意搭乘原告郭某,应否对郭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速递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车辆驾驶人不以营运牟利为目的,基于亲情、友情或者好意,邀请或允许搭乘人搭乘车辆的行为。“好意同乘”入典维护了善良风俗,有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好意同乘”减责关键词索引:

非营运——机动车辆驾驶人不以营利为目的,驾驶的车辆一般应为非营运车辆。


无偿性——驾驶人必须出于善意,不向同乘人收取任何的费用。


减轻责任


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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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提供:刘菲、胡慧、蔡学斌

编辑:张梦轩、辛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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