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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九十老翁遇车祸死亡 龄逾八十老者出庭讨说法
来源:火车吧 时间:2013-08-05 16:19:27

  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年近90岁的村民李某英因车祸致伤,后经住院治疗无效死亡,而年逾80岁的李某亏老人接受受害人家属的委托代理出庭讨说法。一、二审的法官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耐心调解,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化解了纷争。

  博白县博白镇年近90岁的老人李某英在路上行走时被周某生驾驶的客车碰撞致伤后住进博白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76天后在医院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作出责任认定:周某生和李某英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已向玉林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分别为12.2万元和30万元,实际车主是李某章,挂靠在玉林某某运输公司名下经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受害者尸体进行鉴定认为,李某英因营养缺乏,机体功能障碍死亡。李某英的家属与车主、司机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但未果,李某英亲属遂诉至一审法院。保险公司不服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理由是医院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医尸检鉴定记载,李某英因事故致伤已得到恰当治疗,其死亡原因是自身因素导致机体功能障碍死亡,并非因本交通事故所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开庭审理时,除玉林某保险公司到庭外,其余被告均不到庭。年逾83岁的李某亏依法接受受害者亲属的委托出庭参加诉讼,庭审中他情绪有些激动,慷慨陈词;而玉林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亦针对焦点,据理力争。一审法院依法传唤被告周某生、李某章、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开庭及原告李某保,但四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只好依法缺席审理,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保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8802元。

  承办法官考虑到几点特殊情况,一是受害者李某英已土葬一年,无法再行尸检,因此无法查清受害者的真正死因。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受害者死因的鉴定结论较难认定。三是肇事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受害者亲属的本案经济损失可以在保险限额得到足额赔偿,因而实际车主李某章、肇事司机周某生及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运输公司不到庭并不影响依法调解及调解结果。承办法官思虑再三,认为本案有调解可能性,遂耐心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不仅在庭审上进行面对面的调解,亦在庭审后即时进行“背靠背”的调解。庭审后第二天,法官又及时跟进,分别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详谈,并与一审法院法官及时联系沟通,邀请其参加调解,从中协助做好双方思想工作。那年,到庭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玉林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2万元给李某保,李某保不再要求肇事的司机周某生、车主李某章、挂靠车辆的玉林某运输公司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一起民事纠纷终于在一、二审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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